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师德师风建设,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教育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专门学校、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命题评价等机构的教师的职业行为,适用本细则。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职业行为】 本细则确定的职业行为规范是对教师个人品行和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职业失范行为是对教师主要问题、突出问题划定的基本底线。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行为规范,自觉增强底线意识,防范职业失范行为。
第二章 职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政治素养】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第五条【守法立德】 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提高法治素养与规则意识,提升依法执教、规范执教能力,自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和学校安全稳定和谐。
第六条【文化自信】 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家国情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树立文化自信,自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生态文明思想,培育科技创新文化,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第七条【教书育人】 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成才规律,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学相长,掌握现代教育理论,持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八条【关爱学生】 严慈相济,真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关爱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耐心帮助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构建健康和谐的师生关系。
第九条【家校沟通】 尊重学生家长,重视家校协作,及时、有效地和家长沟通交流,认真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向家长宣传法律法规、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
第十条【安全防范】 增强安全意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教育,定期排查安全隐患,防范事故风险,防治学生欺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保护学生安全。
第十一条【言行雅正】 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作风正派,以模范言行举止为学生树立榜样,规范使用自媒体,自重自爱。
第十二条【公平诚信】 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遵守学术规范,加强科研诚信,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廉洁自律】 严守纪律规矩,廉洁从教,自觉抵制违反清廉规范的行为。
第十四条【规范从教】 爱岗敬业,保持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自觉遵守教学常规,认真落实课程标准,认真完成教学任务。
第三章 职业失范行为
第十五条【思想失范】 教师不得有以下思想政治方面的职业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背离主流价值观念的言行;
(二)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有害信息;
(三)组织或参与邪教组织,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宣传封建迷信或传播不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或低级庸俗文化;
(四)其他违反政治纪律或意识形态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违法悖德】 教师不得有以下爱国守法方面的职业失范行为:
(一)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教师形象;
(二)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第十七条【育人失范】 教师不得有以下学生培养方面的职业失范行为:
(一)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打击、报复、虐待、伤害学生,漠视、纵容学生欺凌,造成恶劣影响;
(二)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或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
(三)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社会服务、成长发展无关的事宜;
(四)不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第十八条【从教失范】 教师不得有以下管理制度方面的职业失范行为:
(一)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不落实教学教研常规,不认真进行备课、授课、布置与批改作业、辅导学生、考试与评价、课后总结反思等,漠视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学校师生及家长当中产生不良影响;
(二)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诬告陷害其他教师,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秩序、损坏教育形象和声誉,影响校园和谐;
(三)违反劳动纪律,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或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经营微商、网上购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务;
(四)无重大疾病、不可抗拒因素等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单位安排的教学任务,推诿、抗拒担任班主任等工作,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思想政治和业务培训,给教师正面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六)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第十九条【诚信失范】 教师不得有以下诚信方面的职业失范行为:
(一)在教研科研和教育培训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
(二)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三)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推优、保送、岗位聘用、提拔使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廉洁失范】 教师不得有以下廉洁从教方面的职业失范行为:
(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等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向学生推销或强制学生订购图书报刊、教辅材料、校服及其他物品、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三)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四)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组织安排学生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商业性活动;
(六)其他廉洁失范行为。
第二十一条【其他失范行为】 教师不得有以下相关职业失范行为:
(一)吸食、注射毒品;或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器具或者其他便利;
(二)参与赌博和非法博彩等活动;
(三)侵犯学生隐私,散播学生家庭背景、身体状况等个人信息;
(四)其他职业失范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 外籍教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内容应当符合中国的教育方针和教学基本要求,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教师的职业行为,参照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三条【解释机关】 本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南省教育厅行政办公室2020年10月15日印发的《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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