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交规〔202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厅受理的四川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对属于省级直管范围的或需由省级挂牌督办的四川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交通运输厅举报。
第四条 举报受理和核查处理遵循“合法举报、依法奖励、分类处理”“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受理、谁核查”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具体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川应急规〔2025〕4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较大的隐患,或者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具体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行业各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认定。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28”热线、来信来访、电子邮件、官方网站留言等渠道进行举报。“12328”热线电话由各市(州)负责首接,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由交通运输厅受理的,由接报单位按流程转至交通运输厅受理核查。
第八条 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安委办”)负责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日常管理工作,对各渠道收到的举报事项及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九条 对于决定受理的,由厅安委办填写《四川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登记表》(附件1),及时转办或牵头办理。
第十条 对于实名举报属于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由厅安委办告知并引导举报人向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或将举报材料移送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对于实名举报不予受理的,由厅安委办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二条 不予受理的举报事项主要包括: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信访、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不属于交通运输厅职责的;
(三)事实不清、情况不明或无实质举报内容的;
(四)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已被交通运输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的;
(五)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已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并按规定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三章 核查处理
第十三条 厅安委办将决定受理的举报事项转厅机关相关处室牵头核查处理并跟踪督办(以下简称“厅核查处室”);对同一举报事项涉及行业多个领域的,由厅安委办牵头核查处理。
第十四条 厅核查处室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处理工作,可采取现场核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督促企业和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可通过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和证据采集。
第十五条 经核查属实的,厅核查处室应当要求有关责任单位和从业人员立即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厅核查处室应当及时形成核查处理报告,并报厅安委办。核查处理报告内容应包括举报事项基本情况、举报事项核查情况及结论、问题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以及奖励金额等。
第十七条 对予以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举报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厅核查处室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由厅安委办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四章 举报奖励
第十八条 对交通运输厅本级受理查实的举报事项,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对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条 对举报除瞒报、谎报事故外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未作罚款处理的,奖励举报人奖金1000元。
第二十一条 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家属)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10%,但不得超过奖励标准的最高限。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由厅安委办将核查处理报告呈报分管综合安全的厅领导和分管业务的厅领导。对确认实施奖励的,由厅安委办填写《四川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附件2),会签厅财务部门后,按规定报厅领导审批,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厅安委办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主动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四条 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家属举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还应提供能证明家属关系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出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交通运输厅约定核查处理结果和奖励领取的告知方式。
第二十六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最先受理的有功实名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或组织名义举报的,奖金发给举报单位或组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参与举报事项办理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内部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对内部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对内部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由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办理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事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内容。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常竞争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参与举报事项办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保密制度要求定密处理。宣传报道举报奖励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确需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举报事项核实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关业务领域信用管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 对核查处理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厅给予举报人的奖金在厅年度预算中予以保障,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交通运输厅所属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责任的单位受理核查的举报事项,可参照本办法实施举报奖励,奖金在厅年度预算中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统筹下,建立健全本级举报奖励制度,逐级组织开展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奖励发放工作。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快速、有效的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群众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查证属实的给与举报人微信红包奖励,对举报属实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加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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