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鲁卫医字〔202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根据《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20年修订)、《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2021年修订)、《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是本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进行护士执业注册,确保在岗护士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第五条 护士执业注册全面实施电子化注册管理。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 拟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设立或备案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省卫生健康委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事项,委托至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及省级新区管理机构办理。
已将护士执业注册审批事项移交行政审批部门的,向当地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注册。
以上部门统称为护士注册部门。
第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包括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等。
第三章 首次注册
第九条 申请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表1);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五)近期彩色免冠小2寸照片1张。
第十条 首次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在山东省内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附表2)。
第十一条 护士注册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发放《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四章 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办理延续注册。
第十四条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表1);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六条 护士延续注册的办理时限为12个工作日。
第五章 变更注册
第十七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护士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组织、批准的任务,或参加其注册执业机构开展的卫生支援、进修、学术交流活动,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在与其注册执业机构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的医联体(包括跨区域医联体)内执业,以及从事执业机构派出的上门护理服务等,不需进行变更注册。
第十八条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表1);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护士变更注册的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第六章 注销注册
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部门办理注销,并及时予以公告: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
(三)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本人主动申请的。
符合第(一)、(二)种情形的,由注册部门自知晓之日起30日内直接办理注销注册。
符合第(三)、(四)种情形的,其注册执业机构应当自知晓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提交《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表1,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处注明注销原因)、由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注册部门通过其他相关部门或途径知晓的,可在自知晓之日起30日内直接办理注销。
符合第(五)种情形的,由护士本人提出申请,向注册部门提交《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表1)和申请人身份证明、《护士执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护士注销注册的办理时限为即时办结。
第七章 重新注册
第二十二条 护士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以及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人员,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三条 申请重新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表1);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已吊销证书者不需提供);
(四)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五)近期彩色免冠小2寸照片1张。
第二十四条 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提交在山东省内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附表2)。
第二十五条 重新注册办理时限为12个工作日。
第八章 遗失补证
第二十六条 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且执业地点在我省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遗失(或损坏)其《护士执业证书》后,应按本规定第七条申请遗失补证。
第二十七条 申请遗失补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表1,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处说明补证原因);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近期彩色免冠小2寸照片1张;
(四)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交代办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遗失补证的办理时限为即时办结。
第九章 离岗迁出
第二十九条 护士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注册执业机构应自其办理相关手续30日内报注册部门办理离岗迁出: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第三十条 办理离岗迁出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表1,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处说明原因);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第三十一条 离岗迁出后时间超过其办理延续注册时限时,由注册部门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办理注销注册。
第十章 监管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监管职责,加快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加强对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掌握护士执业动态情况,定期核查护士执业信息,保证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十四条 注册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护士执业注册的政策法规、审批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申请材料、监督方式等具体办事指南,畅通咨询和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 对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部门要按照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内通知申请人,并书面告知不准予注册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三十八条 护士执业应遵从《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注册部门应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信息协同共享,实现护士执业注册网上办理,鼓励开展“一站式”“不见面”审批服务。
第四十条 《护士执业证书》应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损毁。
第四十一条 已实现护士执业注册全流程网上办理的地区,申请人提出申请领取纸质《护士执业证书》的,注册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四十二条 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四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120指挥中心护士的执业注册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四条 注册部门要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建立护士注册纸质或电子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5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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