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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6全文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6-05-25 09:13:25 人看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北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的决议(2025年12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了《淮北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淮北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6全文(2025年11月27日淮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淮北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的决议

  (2025年12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了《淮北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淮北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6全文

科技创新

  (2025年11月27日淮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12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三章 科技创新主体与人才

  第四章 科技创新平台载体

  第五章 科技创新环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科技委员会作为专门议事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全市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动战略规划编制、政策措施制定、重大事项推进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编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制定科技创新政策,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实施科技创新举措,协调解决科技创新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定期例会、跟踪督办等科技创新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科创资源配置、科技政策落实、园区产业聚集、科创项目招引等工作。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健全多元化科技资金投入体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科技创新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技创新促进相关工作。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需求,组织实施先进高分子结构材料、铝基高端金属材料及汽车零部件、绿色食品、高端装备制造等优势产业重点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重大技术改造活动,布局新能源、低空经济等未来产业,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加快产业绿色低碳转型。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市校合作,根据本市重点产业发展需要与高等院校建立合作关系,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整合全市科技资源,完善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

  鼓励企业联合淮北师范大学、淮北理工学院、安徽高等研究院淮北分院等共同开展科技项目攻关,联合培养人才,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质效。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产业园区等主体建设各类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等综合性研究开发公共服务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投产前试验、试生产等服务,促进成果转化供给与需求有效对接。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建立技术交易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促进科学技术资源整合和有效利用。

  鼓励创办和引进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创新创业服务等活动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加强技术经纪(经理)人培养,充分发挥技术经纪(经理)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技成果权益分配机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主体探索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保障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科技创新主体与人才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产业科技创新活动,促进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基础,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为骨干的梯次发展格局,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在研究开发、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技术创新考核制度,将技术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人才政策体系,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健全市场化引才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淮北人才日”品牌效应,制定完善相关具体措施,加强对科技创新人才的引进。

  第十五条 支持淮北师范大学、淮北理工学院等高等院校聚焦本市科技创新开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鼓励围绕本市重点产业设立产业学院和开设新专业。

  支持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矿业职业技术学院等职业院校围绕本市重点产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等人才培训平台。

  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开展群众性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创新创业大赛等全员创新活动。鼓励和引导企业引进“科技副总”,支持企业利用外地创新资源打造“人才飞地”。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人才服务保障体系,完善人才在住房、医疗、配偶安置、子女教育等方面优惠政策。推行“一站式”服务窗口模式,拓展“网惠淮才”数字化服务功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土人才的培育和支持,在创新创业平台搭建、项目申报、经费支持等方面提供与引进人才同等机会。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本市设立或者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团队给予政策支持。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主体通过市场化机制引进各类科技人才和高层次科技团队。

  第四章 科技创新平台载体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服务和保障各类研发平台建设,推动安徽省铝基新材料特色产业创新研究院、中药配方颗粒安徽省重点实验室、淮北矿业绿色化工新材料研究院等各类创新主体共同建设长三角创新联合体,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

  第十九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当为本市重大发展战略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鼓励已经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机制,强化行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功能。

  支持省内外科研机构参与本市各类科技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发挥科技创新引领带动作用。

  第二十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设立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与地方产业相匹配的新型研发机构。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主体成立产业协同创新联合体,共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提升创新能级。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主体创办众创空间、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并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场地、融资、管理培训、技术咨询等方面的配套服务。

  支持将老旧商业设施、闲置楼宇、存量工业房产等按照规定转型为孵化载体。

  第五章 科技创新环境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参与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自由流动,提高科技成果区域转化效率,推动政策衔接联动、科技创新平台共建、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科技成果普惠共享。

  加强与徐州等市合作,积极融入区域科创圈,探索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模式,加强创新载体共建,促进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强化科技金融保障:

  (一)健全产业科技创新基金体系,发挥基金支持重点产业科创项目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点产业领域的作用,按照规定合理设置政府资金出资比例,支持建立基金管理容错机制,完善政府投资退出机制;

  (二)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面向科技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用贷款、投贷联动、融资租赁等服务;

  (三)鼓励保险机构运用多种保险品种,为科技型企业在产品研发、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保险服务;

  (四)加强分类指导,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长效的知识产权发展投入保障机制,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构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按照标准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聚焦本地重点产业领域,健全科技招商工作机制,加强科技招商队伍、专业化科创载体、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招商活动。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研管理机制,探索实行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给予科研单位更多自主权,赋予研究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加强财政性科技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欺骗等违法方式获得财政性科技项目经费、补贴、奖金等政策性支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完善科学技术项目诚信档案及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完善对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处理机制。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主体应当履行科研诚信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制度,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科技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依法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十九条 在全社会培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勇于创新的社会风尚,营造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培育热爱科学、崇尚科学的科技创新意识。

  第三十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创新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技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可以允许该项目结题。承担该项目的单位和科技人员继续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的创新项目不受影响。

  科学技术人员在承担探索性强、风险度高的科技创新活动中依法履职、勤勉尽责,但是由于客观原因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可以按照规定免除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创新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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