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科产〔2026〕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根据《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工作方案》(川办发〔2025〕44号)和《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25〕1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是指企业为增加知识存量以及涉及已有知识的新应用而进行的创造性、系统性工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种类型。本办法所指企业研发投入是指企业为实施研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含财政科技投入)。本办法所称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是指在四川省科技计划中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增量部分给予补助。
第三条 科技厅主要负责组织政策制度制定、资金申报、材料审核、拟订补助资金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指导各市(州)出台激励企业研发投入政策等工作。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等工作。省统计局负责核对企业研发投入统计数据报送情况。各市(州)、县(市、区)科技、财政是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的实施、管理和监督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补助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2年及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申报周期内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报送企业研发年报的企业。
(二)为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研发投入增量不低于300万元。
(四)未被纳入失信惩戒名单,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近三年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未被评为环保警示或不良企业。
第三章 补助计算依据及标准
第六条 企业补助以年度研发投入增量为基数进行补助,计算依据为企业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数据(其中经税务机关后续管理调整数据的,以调整后数据的增量部分作为计算依据)和年度统计报表研发投入数据。两者不一致的,以数据较小的为准。
第七条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增量分档给予资金支持。
(一)对研发投入增量为3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资金。
(二)对研发投入增量为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资金。
(三)对研发投入增量为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资金。
(四)对研发投入增量为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资金。
第八条 鼓励市(州)加大财政投入,联动开展企业研发投入补助。
第四章 申报受理程序
第九条 发布通知。科技厅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具体流程等。
第十条 组织申报。企业按申报通知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补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审核汇总。企业的申报材料由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内的推荐单位严格审核。省级部门作为推荐单位的,负责相关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推荐与汇总,并将汇总表函报科技厅;地方科技管理部门作为推荐单位的,需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确保企业符合条件、申报材料数据与报表一致。
第十二条 资质复核。科技厅汇总、审核企业的申报材料后,致函省级有关部门复核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省大数据中心复核“企业是否列入失信名单”;应急管理厅复核“企业近三年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生态环境厅复核“近三年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近三年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是否被评为环保警示或不良企业”;省统计局复核企业研发投入统计数据报送情况。
第十三条 核定公示。科技厅核定拟补助的企业名单及补助额度,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资金下达。公示无异议后,由科技厅会同财政厅按程序报批后拨付下达。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应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四川省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申请表》。
(二)报送给税务部门的企业申报周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投入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以及电子税务局系统中相关报表的截图。
(三)提供申报周期内企业报送给统计部门的研发统计年报报表;在申报周期内升规入统且属于研发投入统计范围内的企业,需提供升规入统年度的研发统计年报报表。
(四)申报周期内各年度财务报表。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补助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六条 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将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用于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应严格执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因更正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导致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相应减少的企业,应在更正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按原渠道退回财政资金。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退回财政资金,并取消其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按程序记入全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科技、财政以及相关省级推荐单位、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科技、财政、统计等部门应建立交流通报、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共享。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报周期是指核定企业研发投入是否有增量的时间段。申报周期一般为组织申报年度的前两个会计年度,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统计范围和研发投入统计范围以申报周期所涉及年度内国家统计局执行的范围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财政厅、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2年发布的《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川科政〔202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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