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黔科通〔202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银行业保险业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及《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贵州省科技金融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科技保险作用,有效分散、分担企业创新创业风险,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保险是指服务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推广等科技创新活动提供相关风险保障的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费补助是指为激励引导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分散降低企业科技研发或其他科技创新活动风险,根据企业购买科技保险产品的费用按比例给予企业的补助。
第四条 承保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须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
第五条 科技保险产品保费补助资金纳入省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科技金融预算进行安排,实行总额控制、分类补助。省科技厅、省委金融办、贵州金融监管局统筹指导在黔保险公司加强科技保险产品研发和推广,提升我省科技保险产品供给质量。
第二章 科技保险产品
第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保险发展实际情况,建立贵州省科技保险“贵科保”产品库。入库的科技保险产品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保险产品已通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批或备案。
(二)保险产品费率按照公平、合理、可持续原则科学厘定;保险费率上下浮动的,应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和范围。
第七条 “贵科保”产品库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保险产品:为我省重大科技攻关提供风险保障的科技保险产品。
二类保险产品:为企业研发活动、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推广等提供直接风险保障的科技保险产品。
三类保险产品:为企业研发活动、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推广等提供间接保障的科技保险产品。
第八条 “贵科保”产品库实施动态管理。为鼓励保险公司针对科技创新风险特点开发更多科技保险产品,省科技厅常态化受理保险公司产品出入库申请,经评估后每年发布“贵科保”产品库目录。
第三章 支持条件及补助方式
第九条 企业自主选择投保“贵科保”产品库中的科技保险产品,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按要求缴纳保费后,方能申请补助。科技保险保费补助的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正常的纳税和社保记录,企业近三年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注册存续不满三年的,从注册之日起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保险产品类型,实施分类保费补助。对一类科技保险产品,补助比例不超过实缴保费金额50%;对二类科技保险产品,补助比例不超过实缴保费金额40%;对三类科技保险产品,补助比例不超过实缴保费金额20%。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最高30万元。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入库产品的实缴保费金额,将保费补助按年一次性拨付至相关省级保险公司,由省级保险公司兑付至被补助企业。同一保单不得重复申请科技保险保费补助。对采用一次趸交数年的保险不予补助。已享受国家及其他省直部门制定的同类保险扶持事项不予重复支持。
第四章 补助申报流程及申请资料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负责开展“贵科保”产品保费补助发放工作,组织受理申报和审核。
(一)组织申报。负责每年定期组织企业申报贵州省科技保险保费补助。
(二)审核。省科技厅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形成保费补助方案。
(三)公示。省科技厅将审定后的保费补助对象面向社会公示,有异议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查处理完毕。补助明细抄送贵州金融监管局。
(四)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按支付程序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省级保险公司。对公示有异议的另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科技保险保费补助资金申报表;
(二)保险合同或保单复印件;
(三)保费发票、银行收款凭证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 省级保险公司配合省科技厅对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在收到省科技厅拨付的保费补助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保费补助发放至企业,并将发放情况报至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五条 保费补助周期以保险生效日为基准。第一年保费补助期为本办法实施当年1月1日至申报截止日。以后年度补助期为上年申报截止日次日至当年度申报截止日。
第五章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十六条 获补助的企业在科技保险产品保障期间退保的,省级保险公司应同步办理补助资金追回工作,并在退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退保保费对应的补助资金原渠道退回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交回省级财政。省级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退回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报贵州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科技保险产品纳入“贵科保”产品库的省级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保险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和规范发放,并按省科技厅要求提供资金发放明细及绩效报告,填报科技保险相关数据,接受省科技厅、贵州金融监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配合开展绩效管理。对存在补助申请审核不严谨、延迟发放补助、未及时退回退保保费补助等行为的保险公司,相关产品从“贵科保”产品库清退,三年内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十八条 企业和保险公司应当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虚假保单等方式骗取补助资金,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或犯罪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省委金融办、贵州金融监管局配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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