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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小企业人才服务基地管理办法2026全文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6-06-10 10:06:02 人看过
陕西省中小企业人才服务基地管理办法2026全文陕工信发〔2026〕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陕西省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七大行动”实施方案》精神,加强全省中小企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陕西省中小企业人才服务基地(以下

  陕西省中小企业人才服务基地管理办法2026全文

陕西省中小企业人才服务基地管理办法2026全文

  陕工信发〔2026〕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陕西省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七大行动”实施方案》精神,加强全省中小企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中小企业人才服务基地(以下简称“人才服务基地”)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培训、人才招聘引进等人才服务,具备规范化管理、较强支撑能力、良好信用和服务绩效,并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的单位(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培训,是指为中小企业开展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技能等方面的人员培训服务。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生产技术、市场营销、风险防范、创业创新、金融知识普及和融资能力提升等,旨在提升中小企业的营销、管理、创新及技术水平,促进广大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本办法所称人才招聘引进,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的人才招聘引进服务,包括引进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技能等人才,为全省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四条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全省中小企业人才服务基地申报标准,组织实施对人才服务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才服务基地的申报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科学、客观、择优确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根据申报单位(组织)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服务成效及发展规划等要素进行综合评估。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人才服务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满两年,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且在陕西省内拥有实际服务能力和业绩记录的单位(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法人组织。

  (二)具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政府划拨的办公场所可视为人才服务基地的资产)、必要的专业设施设备及专职服务团队。事业单位资产总值须达到20万元以上;其他单位(组织)相关资产总值须达到50万元以上。

  (三)主营业务范围须涵盖中小企业人才培训或人才招聘引进服务。事业单位年度用于开展中小企业人才服务的支出累计不低于20万元;其他单位(组织)年度开展中小企业人才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50万元(人才招聘引进服务收入不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收入等)。

  (四)申报单位(组织)、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无重大税收违法、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环境违法、重大质量违法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服务流程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

  (六)服务能力要求:

  1.人才培训: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具备中级职称以上或相当水平的师资不少于10人(含外聘师资,须有正式聘用或合作协议);近两个完整自然年度内,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少于50户,且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开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不少于150人次。

  (2)开展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不少于200人次。

  (3)开展中小企业技能人员培训不少于400人次。

  2.人才招聘引进:应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资质;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持有人力资源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5人;近两个完整自然年度内,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少于50户,且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开展中小企业人才招聘引进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次。

  (2)开展中小企业人才招聘引进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及以上人员不少于400人次。

  (3)开展中小企业人才招聘引进初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次。

  (4)开展中小企业人才招聘引进中级工及以上技能人员不少于300人次。

  (七)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收费有相应优惠;有计划地向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

  (八)近两个自然年度服务企业数量应稳步增长,服务具备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七条 申报人才服务基地,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陕西省中小企业人才服务基地申请书》。

  (二)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服务单位基本情况、人才服务活动开展情况、人才服务工作规划及人才服务效益分析等)。

  (三)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多证合一的证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组织结构、部门职责分工及主要人员配置情况说明。

  (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申报前近半年为单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需体现参保人数和险种)。

  (六)专职服务人员及师资的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七)服务场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政府划拨的办公场所提供划拨文件证明资料复印件)。

  (八)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从业资质、备案或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信用中国(陕西)出具的申报单位(组织)的信用报告。

  (十)上年度审计报告及人才服务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体现服务企业数量、服务人次、员工人数、师资力量、服务场所面积、服务收支明细等内容)。

  (十一)近两个自然年度开展人才培训、招聘引进服务活动的详细清单及相关佐证材料(培训通知、签到表、课程表、招聘活动公告、服务企业证明、人才入职证明等资料)。

  (十二)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证书的复印件。

  (十三)其他能够证明服务能力和业绩的材料。

  (十四)申报单位(组织)承诺书。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组织)向其注册(登记)地所在的县区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负责向市(区)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市属单位(组织)向其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由主管单位审核后推荐至市(区)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二)市(区)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申报材料,并将拟推荐的单位(组织)名单及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属单位(组织)向其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由主管单位审核后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开展评审,组成专家组进行集中评审和实地考察。根据评审意见,提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议研究。结果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按照专业匹配、随机抽取的原则产生,组成评审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当年度评审专家与上一年度评审专家的重复率不得超过50%。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独立审慎的原则,依据申报条件与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独立审核。通过集中审阅申报材料和实地考察进行综合评议,评审意见应由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并对作出的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一条 实行专家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与申报单位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三年内在申报单位任职、兼职或担任顾问;

  (二)配偶或直系亲属在申报单位任职;

  (三)与申报单位存在股权、债权债务等经济利益关系;

  (四)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情形。

  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其评审资格,其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对在评审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人才服务基地的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安排,按照当年申报通知要求进行。

  第四章 扶持与管理

  第十四条 经评审通过的单位(组织),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授予“陕西省中小企业人才服务基地”称号,并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鼓励支持人才服务基地为中小企业开展各类人才服务活动,同时加强对人才服务基地的指导、服务与规范管理,促进其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能。

  第十六条 人才服务基地应接受所属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十七条 人才服务基地的主体信息、重要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市(区)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备。

  第十八条 人才服务基地应持续提升服务能力,积极整合社会服务资源,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人才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中小企业人才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人才服务基地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市(区)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上年度中小企业人才服务工作总结报告、本年度中小企业人才服务工作计划和公益性服务计划等资料。

  第二十条 人才服务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人才服务基地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提出复审申请。复审标准及程序参照初次申报评审规定执行。未按期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陕西省中小企业人才服务基地”称号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开展人才服务基地随机抽查评估,重点评估其持续服务能力、服务绩效、公益性服务开展及日常管理等情况。对存在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和问题严重的取消其人才服务基地称号。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人才服务基地称号:

  (一)发生严重税收违法、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环境违法、重大质量违法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人才服务基地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在运营管理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及以上不参加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人才服务公益活动;

  (四)因服务质量问题被中小企业多次有效投诉,且经查证属实;

  (五)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信息变更登记报备;

  (六)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和公益性服务计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不得增设行政许可或变相提高准入门槛,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陕西省中小企业人才服务基地管理办法(试行)》(陕工信发〔2022〕3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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