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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2026全文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6-06-11 14:48:34 人看过
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2026全文(2026年5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创造和运用第三章保护第四章服务和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建设知识产权强省,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2026全文

知识产权保护

  (2026年5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创造和运用

  第三章 保  护

  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建设知识产权强省,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循激励创新、有效运用、依法保护、优化服务、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工作体系,强化工作统筹,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工作,并具体负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版权保护和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植物新品种权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加强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依法开展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创造和运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金服用”相结合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机制。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等措施,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推动传统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的高价值专利布局。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版权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优秀版权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促进版权与产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标品牌建设,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制定和实施商标品牌发展规划,打造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

  鼓励市场主体加强商标品牌海外布局,运用商标品牌参与国际竞争,提升商标品牌国际影响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理标志品牌培育,按照规定公布地理标志目录,促进地理标志和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乡村振兴等有机融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指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根据自身行业和技术特点,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协同联动机制,加强对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植物新品种培育和成果转化,支持申请植物新品种权。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助力数字经济发展,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老字号、中医药、民间文艺、传统技艺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引导和支持相关主体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实现传承和创新发展。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按照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制度改革,可以就权属份额、收益分配方式、转化决策机制等作出约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可以采取入股、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运用知识产权。

  支持金融机构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完善质物处置机制,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融资租赁、信托等金融服务。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服务体系,推动建立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推进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省人民政府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科技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动高等学校实施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二条 本省建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企业自治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的保护机制,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快速协查等机制,加强对侵权假冒行为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区域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开展联合执法。

  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采用时间戳、区块链等电子存证技术获取、固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证据。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裁决。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裁决调解工作,在作出行政裁决前,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裁决。

  第二十五条 司法机关依法履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责,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指导。

  第二十六条 坚持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衔接,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等应当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和解、调解、行政裁决、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有效衔接,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依法设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调解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证机构创新公证服务方式,优化公证流程,运用公证电子存证等技术,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权利救济、域外保护等提供公证服务。

  第二十九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聘任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本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为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提供技术咨询和必要的技术协助。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法院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工作合作机制,并为技术调查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三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展会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根据实际,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侵权投诉快速处理机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协同处理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工作,提高市场主体涉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应对能力。

  第三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社会保护的指导。

  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规范,为会员提供知识产权业务培训、信息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鼓励建立知识产权志愿者队伍,开展志愿服务,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治理。

  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推进知识产权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第三十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知识产权数据归集和共享,提供优秀版权作品创作和传播、高价值专利培育、交易评估、维权援助等的公共服务,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将自有的专业文献、专业数据库等接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鼓励建设特色化、专业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面向宏观决策、产业发展、成果转化等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知识产权代理、检验检测、鉴定、运营、评估、咨询、培训、信息利用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引导知识产权服务业上下游优势互补、多业态协同发展。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服务机制,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自律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评价激励、流动配置机制。

  教育部门应当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学生素质教育内容,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专业、学科,推动高等学校加强与企业、科研机构、服务机构等合作培养复合型、应用型知识产权人才。

  第三十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发挥知识产权专员队伍作用,推动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质增效。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部门、知识产权管理等部门完善技术出口中涉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审查程序和规则,规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

  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传统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专利信息分析,建立专利导航项目成果数据库,发布专利导航成果,为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技术研发等提供指引。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自行或者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活动,推进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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