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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及使用办法2026全文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6-06-15 15:20:36 人看过
黄山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及使用办法2026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黄山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推动全市科技评审等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开展,切实提高科技创新活动质效,根据《安徽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及使用办法》、《安徽省科技评审专家库专家抽选流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专家库服务于全市科技创新管理与咨询、论证、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等各类科技创新活动(以下简称“评审等活动”

  黄山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及使用办法2026全文

科技专家库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黄山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推动全市科技评审等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开展,切实提高科技创新活动质效,根据《安徽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及使用办法》、《安徽省科技评审专家库专家抽选流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服务于全市科技创新管理与咨询、论证、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等各类科技创新活动(以下简称“评审等活动”),为科技创新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供有效支撑。

  第三条 市科技局牵头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统筹协调。市科技局综合规划与政策法规科作为主管科室(以下简称“主管科室”)负责统筹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四条 市直其他部门,区县(高新区)科技部门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中可申请使用专家库,市科技局根据情况负责提供专家名单。原则上参加市科技局评审等活动的专家需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二章 专家入(出)库管理

  第五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政治立场坚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四)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评审等活动;

  (五)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无犯罪记录。

  第六条 专家按技术、管理、财务金融和其他四类进行管理。

  (一)技术专家。主要从事科技研发工作,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在国家、省主要学术组织中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高专业水平,且参与过国家或省部级相关课题研究;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上市公司等企业的首席技术人员或技术研发总负责人。

  (二)管理专家。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上市公司,省级高新区、科技园区、各类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以及省级(含)以上科创平台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三)财务金融专家。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银行、证券、保险、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专家。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或国家二级律师以上资格的人员;具有丰富科普传播工作经验或对科普创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熟悉国家、省和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政策,担任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及以上职务人员。

  第七条 专家入库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

  (一)征集。市科技局常态化开展专家征集工作。

  (二)推荐。专家所在单位或所在区县(高新区)科技部门,向主管科室推荐符合要求的专家,并核验相关证明材料,联系专家填写《黄山市科技专家库专家信息表》和签署保密和纪律承诺书。

  (三)受理。主管科室采取常年与定期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受理专家入库工作。

  (四)公示。除涉密及法律另有规定外,市科技局将拟入库专家名单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

  对公示的专家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实名反映。市科技局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

  专家公示有异议且经核实存在相关问题的,取消专家入库资格。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八条 专家信息实行定期更新机制,市科技局每两年组织专家信息集中更新。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

  (一)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条件;

  (二)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2次及以上;

  (三)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评审等活动资格;

  (四)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五)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六)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评审等活动过程和结果;

  (七)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出具明显不当的评审等活动意见;

  (九)泄漏评审等活动过程中需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

  (十)抄袭、剽窃评审等活动申报单位的科学技术成果;

  (十一)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十三)专家主动出库。

  第十条 专家出库程序:

  (一)专家主动出库。专家可直接联系主管科室出库,出库后不再作为黄山市科技专家库专家。主动出库的专家2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二)取消专家资格。对于专家有第九条第一至第十二款所列情况的,经主管科室核实后,取消专家资格,移出专家库,并告知专家本人。对于专家有第九条第二至第十二款所列情况的,纳入专家库黑名单。

  第三章 专家抽取方式和流程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期检查、绩效评估、人才计划实施、平台基地建设等各类科技活动中所需的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取。对专家使用另有明确规定的科技创新活动,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家使用坚持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评审等活动最多不超过3次,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各类评审等活动。

  第十三条 采用随机的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随机抽取应考虑专家结构的平衡性、来源的多样性、专业的互补性等。

  专家抽取流程:

  (一)设定条件。使用单位(业务科室)在评审等活动前3个工作日,向主管科室提出使用专家申请,明确专家领域、数量、需回避的单位及人员等要求,填写《专家需求表》。

  (二)抽取专家。主管科室对专家申请进行审核后,随机抽取符合要求的专家,每个评审组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不超过两名 。

  (三)通知专家。通过短信、电话等形式向抽取的专家发送评审等活动的时间、地点信息。

  第十五条 专家抽取过程主动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管理。专家抽取全程留痕,并做好保密工作。专家抽取过程中相关资料由主管科室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专家抽取遵循回避原则。有以下情况的专家不能参加评审等活动:

  (一)评审等活动申报单位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评审等活动申报单位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为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或者与评审等活动申报单位的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

  (三)与评审等活动申报单位或负责人存在重大利益关系。

  (四)评审等活动申报单位提出特定专家回避申请的,由组织评审等活动的使用单位(业务科室)决定是否适用回避。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

  专家在评审等活动中发现有以上需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符合要求的专家达到专家抽取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可以开展评审等活动。

  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专家参与评审等活动的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个人信息等应得到保护;

  (三)有评审等活动结果的知情权;

  (四)按规定获取报酬;

  (五)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等活动;

  (六)主动退出专家库。

  第十八条 专家参与评审等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评审等活动的内容、过程、意见、结果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不得侵犯评审等活动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

  (三)发现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时,主动申请回避;

  (四)不接受或索取评审等活动申报单位的馈赠、吃请,不打人情分;

  (五)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联系主管科室更新信息;

  (六)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在市科技局组织的评审等活动中出现专家违规情况,由主管科室会同相关业务科室进行查证,依法依规对违规专家予以处理,所涉及活动必要时重新组织。在市直其他部门,区县(高新区)科技部门组织的评审等活动中出现专家违规情况,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专家库日常管理和使用人员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库及专家信息安全,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私自访问、复制、下载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二)擅自向公众和其他机构或个人泄露、转让、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三)泄露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信息;

  (四)影响评审等活动客观、公平、公正开展;

  (五)其他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六)与工作相关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如存在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至第十二款情形之一的,依规单独或合并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警告、约谈、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取消专家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专家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对科研失信、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原《黄山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及使用制度》(黄科〔2018〕4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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