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2023年郴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3年郴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3-08-02 17:59:08 人看过
2023年郴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最新【全文】(2020年10月30日郴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和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振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

  2023年郴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3年郴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0年10月30日郴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和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振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房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及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村民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耕地保护、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生态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村民住房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

  (二)建立村民住房建设联合管理工作制度和执法机制;

  (三)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四)将村庄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编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设计、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等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二)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村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鼓励通过成立村民住房建设理事会和制定村规民约等自治方式,对村民住房建设进行规范管理;

  (三)对村民住房建设情况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四)建立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档案,实行一户一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村民申报、办理或者受村民委托代办住房建设审批手续等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对村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规划、土地、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非法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住房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组织相关部门对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和买卖或者流转耕地违法建房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整治。

  村民住房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编制村庄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村民住房建设区域和分布范围,符合村民住房建设实际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庄规划编制完成前,可以将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村民住房建设和宅基地管理的依据。

  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域文化和乡村特色。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村民委员会进行公告。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按原审批程序批准。

  第十一条 村民住房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节约使用土地;

  (二)按照规划选址,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削坡建房;

  (三)符合公路沿线、高速公路沿线、电力线路、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机场周边、河湖岸线区域、生态保护区等有关控制标准;

  (四)符合省、市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建筑层数和层高标准;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鼓励结合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统建联建村民住房,引导新建村民住房适度有序集中。

  第十二条 村民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村民住房建设申请,应当符合村民住房建设年度用地计划。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住房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地和其他未利用地。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保障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能满足多数村民住房建设需求、体现地域特色的建设图集,免费提供给村民选择使用。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开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申报资料目录、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举报投诉电话、村民住房建设年度用地计划以及违法建设查处情况。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住房建设:

  (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房的;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五)自愿退出现有宅基地,在规划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住房的;

  (六)因改善住房条件,需要改建、扩建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村民申请住房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四)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等,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十七条 村民申请住房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房建设申请书;

  (二)住房建设审批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住房建设设计方案或者从村民住房建设图集选取的设计方案。

  易地新建住房的,应当提供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用地,并按规定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处理的承诺书。

  村民住房建设申请书、审批表、承诺书和公示牌格式,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符合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村民,应当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或者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同意,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面积和层高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村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村民住房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服务流程,建立由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村民住房建设联审联办制度。推行一次申请一次办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村民住房建设申请相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以及位于自然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资源保护区等区域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不得违反规定增设审批条件,不得要求村民提交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完毕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会同村民委员会到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并设置公示牌。定位放线后,村民住房建设方可开工。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建房户主与农村建筑工匠(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明确相关权利义务,约定施工质量安全责任和施工人员安全责任。

  建房户主和农村建筑工匠(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农村建筑工匠(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为未取得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村民进行住房建设。

  建房户主和农村建筑工匠(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易地新建住房的村民,应当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拆除原有建筑物,将旧宅基地退回集体经济组织后,新建住房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拆除原有建筑物,将旧宅基地退回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助。奖励或者补助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村民住房建设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用地和规划情况进行核实。通过核实的,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每年听取和审议一次乡镇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受理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放线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用地、规划核实的;

  (四)对非法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住房监管治理不到位、制止查处不力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六条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住房建设的,毁坏种植条件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房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逾期不拆除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住房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4最新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4最新(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

  • 2023年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3年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全文】(2009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警用、搜救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2最新【全文】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2最新【全文】(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