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山西省邮政条例最新版

山西省邮政条例最新版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3-12-03 11:32:31 人看过
山西省邮政条例最新版(2010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规范邮政市场秩序,维护邮政通信畅通和安全,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设施规划和建设、邮政服务、快递业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

  山西省邮政条例最新版

山西省邮政条例最新版

  (2010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规范邮政市场秩序,维护邮政通信畅通和安全,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设施规划和建设、邮政服务、快递业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邮政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对邮政企业提供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给予补贴,支持发展快递业务,保障邮政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对农村地区通邮给予财力、物力支持。

  第四条 省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邮政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为用户提供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邮政普遍服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政设施,维护邮政通信安全和畅通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与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用户的原则,完善邮政服务网点,保证邮政设施建设适应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依法划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邮政企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重点扶持农村地区的邮政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设立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并确定相应的人员。

  邮政企业应当对村邮站的设立提供业务指导,并与村邮站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

  第九条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和商业区等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邮政业专项规划同时配套建设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高于房屋建筑成本价出售给邮政企业,邮政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较大的车站、机场、旅游景区、宾馆和高等院校,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为邮件装卸、转运、投递和邮政车辆出入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新建城镇居民楼,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或者省地方标准,设置与户数相应的信报箱,其制作和安装费用纳入建设总体预算。信报箱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范围,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省邮政管理机构进行验收。

  已建成使用的城镇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的,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按照标准设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信报箱的维护和更换,由城镇居民楼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信报箱设置、维护和更换期间,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在公共场所按照规划设置邮筒(箱)、阅报橱窗、占地五平方米以内的邮政报刊亭等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公用基础设施,免交城市道路占道费。

  第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拆迁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原有面积在原址新建或者就近重建;不能在原址新建或者就近重建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合理场所或者划拨土地重建,所需费用由征收、拆迁人承担。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迁移邮政设施,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营业网点调整营业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具备通邮条件的新用户,应当自其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邮。

  用户变更名称、投递地址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邮政企业。

  邮政企业对不具备通邮条件的用户,应当将邮件投递至与用户商定的地点。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标准,及时、准确、安全寄递。

  省邮政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对省内邮件寄递的全程时限作出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免办道路运输证。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通过检查站、桥梁、高速公路收费站时,应当优先通行。

  邮政企业不得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

  第十九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临时停靠。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从业人员为用户提供到户服务时,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经用户同意,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邮政资费中政府定价项目的延伸服务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邮政管理机构制定。邮政企业应当根据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服务成本数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邮件收寄验视制度。

  邮政企业不得收寄、用户不得交寄和夹寄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

  邮政企业发现邮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出入境邮件的检疫,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普遍服务自办网点改为代办网点,致使提供的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二)擅自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

  (三)擅自变更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四)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或者邮政延伸服务项目;

  (五)转让、出借、出租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专用车辆、邮政专用标志、邮政专用品;

  (六)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七)冒领、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

  (八)冒领用户款物;

  (九)扣留、故意延误投递邮件;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在营业网点公布监督电话和信箱。

  邮政企业应当自接到用户的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省邮政管理机构申诉;省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二十六条 快递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十七条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快递企业不得将快递业务交由未取得快递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办理。

  第二十八条 快递企业接受网络销售、电视销售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于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快递企业对从事小件物品和包裹寄递服务的车辆使用统一的快递专用标志,应当经省邮政管理机构核准,并于使用快递专用标志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带有快递专用标志的车辆不得从事快递业务以外的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条 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中止快递业务;

  (二)转让、出借、出租带有快递专用标志的专用车辆、快递专用标志;

  (三)泄露用户使用快递服务的信息;

  (四)冒领、私拆、隐匿、毁弃、盗窃快件;

  (五)扣留、故意延误投递快件;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省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公正执法;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设置自办网点、代办网点,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省邮政管理机构。

  邮政企业撤销普遍服务自办网点、代办网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省邮政管理机构批准并予以公告。

  代办网点应当与邮政企业签订代办协议,执行邮政普遍服务的规定和资费、服务标准,并接受省邮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邮政管理机构上报有关经营情况和资料。

  邮政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经营情况和资料中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省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查处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执行。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按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快递企业将快递业务交由未取得快递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办理的,由省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领、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快件,冒领用户款物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邮政企业或者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邮政管理机构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扣留或者故意延误投递邮件、快件的;

  (二)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或者邮政延伸服务项目的;

  (三)转让、出借、出租邮政专用标志、邮政专用品、快递专用标志的;

  (四)擅自中止快递业务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邮政企业擅自撤销普遍服务自办网点、代办网点的,由省邮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邮政企业擅自将普遍服务自办网点改为代办网点,致使提供的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由省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邮政企业或者快递企业拒绝上报、瞒报经营情况和资料,提供虚假经营情况和资料的,由省邮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邮政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4最新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4最新(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

  • 2023年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3年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全文】(2009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警用、搜救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2最新【全文】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2最新【全文】(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

  •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2023年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最新修正【全文】

    2023年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最新修正【全文】(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