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防止资源流失,促进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发展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研、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全省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省级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管理与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保护管理人员。
第五条 野生植物保护所需的保护、资源调查和管理经费,由省、市(州)、县(市、区)财政安排,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省财政应当对野生植物资源富集的地区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利用的科学研究及其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增强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野生植物的珍贵、濒危和稀有情况,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提出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经征求公众、专家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调整,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列入《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野生植物活体,在进出口时按照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和资源生长情况,确定其禁采区和禁采期;在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区域,实行封育保护。
确定禁采区、禁采期和封育期,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设置保护标志。
禁止在禁采区、禁采期和封育期内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在范围较小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设立野生植物保护小区、保护点,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设置保护标志。
对极小种群野生植物应当采取就地、就近保护措施。
禁止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和野生植物保护小区、保护点的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野生植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监测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监测辖区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重点掌握资源消长动态。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和其他有关部门定期对生长受到威胁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取保护和拯救措施,保护和恢复其生长环境,必要时应当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野生植物园或者采取其他迁地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十年组织一次野生植物资源及其生长环境调查,并建立野生植物资源数据库。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事先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因工程条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确需穿越禁采区或者确需在禁采期和封育期内进行相关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确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按照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本条例所称野生植物采集,包括移植、采挖、采摘、采割、收集野生植物的植株及其根、茎、叶、花、果实、种子、树皮、汁液、子实体等。
第十五条 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采集区野生植物资源状况、培育基地项目立项文件、培育基地规模和技术力量说明及采集方案;
(二)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科普教育等其他用途的,提交科研或交流项目文件、相关背景资料和采集方案;
(三)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采集的,提交工程审批文件及采集、保护方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子发放采集证:
(一)申请人有条件以其他方式获取野生植物的;
(二)采集种类、方法、时间、地点、数量、部位不当的;
(三)根据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
(四)末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野生植物影响作评价的。
第十七条 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部位、地点、期限和方法等进行采集。
第十八条 开展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育及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人工培育的野生植物种源来源进行登记,并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人工培育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源不清和未备案的物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出口环节出具人工种植证明。
第十九条 加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出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携带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出境。禁止出口末定名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植物及其产品。
外国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加强对外来物种的调查、检测、评估和控制,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对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侵害。
储藏、运输、邮寄、携带外来物种及其繁殖材料,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其逸生野外。
第二十一条 在野生植物保护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在禁采区、禁采期和封育期内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相当于所采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恢复原状,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止、依法赔偿损失,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4最新(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
2023年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全文】(2009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警用、搜救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2最新【全文】(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2023年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最新修正【全文】(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