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2024年包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最新

2024年包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最新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3-12-16 14:20:33 人看过
2024年包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最新(2011年9月8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2024年包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最新

  2024年包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最新

  (2011年9月8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河流、水库、地下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前款所称的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集中供水的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安全而划定的予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水域以及相关陆域。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的质量负责,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资金投入机制,采取措施,防治水环境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规划、水量配置和调度以及取水许可管理等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对其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农牧、林业和草原、文化旅游广电、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嘎查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发现危害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应当劝阻并及时向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和相关设施,并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向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有关技术规范提出确定饮用水水源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负责提出确定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城市规划区部分及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饮用水水源的意见。

  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提出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意见,经旗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原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提出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范围外饮用水水源的意见,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跨旗县区的饮用水水源,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的饮用水水源,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已有的饮用水水源不符合国家有关水质标准等要求,并且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应当重新确定饮用水水源。

  第十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范围的准保护区。

  第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提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跨旗县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依照《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可以根据水源实际情况和饮水安全需要,依法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市或者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陆域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宣传牌;根据需要在一级保护区周边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宣传牌和隔离防护设施。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化工、生物发酵、电镀、皮革、冶炼、放射性、炼油、炼焦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二)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和水量的矿产勘查、采选等活动;

  (三)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

  (四)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五)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其他设施;

  (三)影响水源补给的活动以及与饮用水供水无关的勘查、开采活动;

  (四)新建、扩建油库、加油站;

  (五)建立火葬场、墓地;

  (六)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七)利用未经净化处理达标的污水灌溉农田;

  (八)使用农药、超过标准使用化肥、含磷洗涤剂;

  (九)掩埋、弃置动物尸体;

  (十)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报告;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选址和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调配水资源,保持饮用水水源的合理水量。

  第十九条 因过量开采地下饮用水导致地面沉降、水质恶化不宜继续开采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停止或者限制开采地下饮用水。

  第二十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设湿地或者建造水源涵养林、清洁小流域等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提升水体的自净能力。

  第二十一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井点建设水源井封闭建筑物,安装井盖、防盗门、报警监控装置,或者安排专人看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开发利用活动对水体的污染情况;

  (三)水污染物排放达标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资源保护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饮用水水资源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水利工程设施及其他建设项目对饮用水水资源的影响情况;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的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水质监测结果,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档案。

  第二十五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制度,发现污染源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向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报告情况。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限期清除污染源,治理造成的水质污染。

  第二十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备案,并按照要求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二十八条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和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以及生态环境和饮用水供水主管部门及时通报;饮用水供水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取水单位和当地居民,避免污染水体进入用户;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二十九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实行破坏饮用水水源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二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宣传牌、隔离防护设施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和水量的矿产勘查、采选等活动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垃圾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倾倒、堆放粪便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影响水源补给的活动以及进行与饮用水供水无关的勘查、开采活动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新建、扩建油库、加油站或者建立火葬场、墓地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利用未经净化处理达标的污水灌溉农田或者超过标准使用化肥、含磷洗涤剂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使用农药的,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六)掩埋、弃置动物尸体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污染饮用水水源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4最新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4最新(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

  • 2023年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3年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全文】(2009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警用、搜救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2最新【全文】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2最新【全文】(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