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行政强制法》,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可分为限制人身自由与管控财物两大类,每类下均包含多种贴合公安执法场景的具体措施,详细分类如下:
一、限制人身自由类
继续盘问:针对有违法犯罪嫌疑且无法当场排除嫌疑的人员,带至公安机关进一步核查,比如对身份不明且形迹可疑的人员开展盘问。
保护性约束:常见于对醉酒后可能危害本人或他人安全的人员,约束至其酒醒,避免危险行为发生。
强制传唤:针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询问,保障案件调查推进。
强制检测:对涉嫌饮酒、吸毒或服用管制精神药品的人员,强制进行体内相关物质含量检测,为案件定性提供依据。
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多适用于涉及出入境违法等情形,如对涉嫌非法入境且身份待核的人员采取拘留审查,或对相关违法嫌疑人限制活动区域。
恐怖活动嫌疑人约束措施:专门针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临时性管控手段,防范其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管控财物及相关场所类
查封场所、设施:对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予以封存,例如查封无证经营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娱乐场所,或用于违法生产的设施场地。
扣押、扣留财物:扣押涉案的赃物、作案工具、违禁品等,像扣留涉案的非法枪支、盗窃所得财物,或是违规运营的机动车等。
封存文件资料:针对与案件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封存保管,防止证据被篡改、损毁,保障调查取证的完整性。
抽样取证:对可能作为证据的批量物品,抽取部分样本进行检验,以此推断整体物品的相关情况,常见于涉及伪劣商品的案件调查中。
先行登记保存:当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对相关财物、资料先行登记并保存,确保后续案件办理能正常调取使用。
冻结财产:主要针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实施冻结,防止其转移涉案资金,保障后续相关处理措施的执行。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人民警察法》等法规,可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和处置财物两大类,不同措施的实施时间有明确法定限制,具体如下:
1、限制人身自由类
| 强制措施种类 | 具体说明 | 时间限制 |
|---|---|---|
| 继续盘问 | 针对有违法犯罪嫌疑且无法当场排除嫌疑的人员,带至公安机关进一步核查 | 一般为 12 小时;难以证实或排除嫌疑的,可延长至 24 小时;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 24 小时内仍无法核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至 48 小时 |
| 保护性约束 | 针对醉酒后对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公共安全有威胁的人员,约束至酒醒 | 无固定时长,以醉酒人恢复清醒为限,且约束时间不计入询问查证时间 |
| 恐怖活动嫌疑人约束措施 | 针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临时性管控措施 | 期限不得超过 3 个月,无需继续采取的应及时解除 |
| 强制传唤 |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询问 | 无单独时长限制,但传唤后的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8 小时;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至 24 小时 |
2、处置财物及其他类
| 强制措施种类 | 具体说明 | 时间限制 |
|---|---|---|
| 扣押、扣留财物 | 对涉案的赃物、违禁品、作案工具等财物进行扣押,如扣留涉案枪支、违法机动车等 | 无统一固定期限,但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或所有人 30 日内未提供合法证明、补办手续且不接受处理,经通知并公告 3 个月仍不处理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处置该机动车;其他扣押财物需在案件办结后及时依法处理 |
| 查封场所、设施 | 对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予以封存,防止证据损毁或危害扩大 | 无明确固定时长,需根据案件办理进度确定,案件查清或无需继续查封时应及时解除 |
| 冻结财产 | 针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股票等财产实施冻结,防止资金转移 | 无直接法定固定期限,需结合案件调查需求,待案件处理完毕或无需冻结时,应及时解除冻结 |
| 强制检测 | 对涉嫌饮酒、吸毒或服用管制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人员,强制进行体内含量检测 | 无时长限制,以完成检测流程、获取检测结果为限,检测结果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依据 |
| 强制拆除 | 针对非法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等进行拆除 | 即时性强制措施,一般当场完成拆除操作,确保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
此外,像强行遣回原地、现场管制中对拒不服从人员的拘留等特殊行政强制措施,多为应对突发事件或特定违法情形的即时性措施,其中强行遣回原地需当场作出决定并执行,现场管制中的拘留则需配合突发事件处置进度,且需在 24 小时内对被拘留人员进行讯问。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批准主体,需结合实施主体和具体措施类型来确定,同时存在紧急情况下的特殊补办批准规则,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范,具体如下:
1、一般常规情形
若办案民警属于公安派出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需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比如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内涉治安违法的相关财物采取扣押措施,就需报请派出所负责人审批。
若属于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像交通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则由该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批准。例如交警部门扣押违规运营车辆,需经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对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需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2、特定强制措施情形
部分特殊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更严格的审批要求,如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适用继续盘问,以及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实施约束措施,均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此外,针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实行现场管制,需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3、紧急补办批准情形
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可先不履行事前批准程序,但需后续补办。其中,一般当场实施的,办案民警要在 24 小时内报告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并补办手续;若当场实施的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返回单位后需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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