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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最新2026年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5-12-29 12:24:03 人看过
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最新2026年[非法行医罪刑法条文]第三百三十六来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

    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最新2026年

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最新2026年

  [非法行医罪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六来第一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

  第十二条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36号)

  第四十九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第五十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二)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二条 [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强迫卖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第五十五条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属于本条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样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第五十七条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第五十八条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伤、重伤、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二)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五人次以上的;

  (三)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的;

  (四)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五)非法获利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逃避动植物检疫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所列的动物疫病传入或者对农、牧、渔业生产以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动物疫病在国内暴发流行的;

  (一)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中所列的有害生物传入或者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以及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在国内传播扩散的。

  第六十条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一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二条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十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六十五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第六十六条 [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十七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之五、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第六十八条 [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 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第六十九条 [破坏性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在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第七十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

  第七十一条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二条 [盗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第七十三条 [滥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第七十四条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第七十五条 [组织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六条 [强迫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七条 [协助组织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 [引诱幼女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条 [传播性病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疗机构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是“明知”的。

  第八十一条[嫖宿幼女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嫖宿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二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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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刑事自诉案件,很多时候需要有被害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就需要知道怎样提起刑事自诉。或许很多人对此都不太了解,接下来,律科网小编就来为大家详细介绍如何提起刑事自诉。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

  • 团伙诈骗50万元能判多少年?团伙诈骗从犯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

    2022-01-18

    团伙诈骗往往是有着较大难度的案件,难已侦破,而且往往会有着较为严重的后果,也因此,有关团伙诈骗罪有着完善的法律规定进行惩处,那么,团伙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团伙诈骗50万元能判多少年?今天律科网小编为您整理和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团伙诈骗罪立案标准2022团伙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就属于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有案底的人可以出国吗?留有案底有什么影响?

    2022-01-21

    我们都知道有案底之后对我们以后的生活是有负面影响的,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案底会影响到个人的诚信信用积分,有案底的自然人在一些生活领域是有限制的,譬如出境,我国法律规定了五种人不准出境,那具体有哪些规定呢?接下来由律科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有案底的人可以出国吗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有案底的人可以出国吗?不得出境的五种人: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 2022哺乳期犯法会判刑吗?哺乳期犯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2022-03-18

    取保候审制度是我国法律规定用于对特殊情况下犯罪分子进行救济的一项特殊制度当然想要申请取保候审肯定是有着特殊的法定条件的,并不是所有的犯罪人员都可以申请,那么,哺乳期犯法会判刑吗?哺乳期犯罪能否取保候审?律科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哺乳期犯法会判刑吗?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

  • 2022女人在哺乳期犯罪怎么办?犯罪嫌疑人处于哺乳期可以批捕吗?

    2022-03-18

    女人的犯罪率会比男人低很多,但并不代表女人不会犯罪。有些女人在哺乳期的时候去偷东西或是做其他违法犯罪的行为,最终被警方给抓到了。但是犯罪对象在哺乳期,那么,女人在哺乳期犯罪怎么办?犯罪嫌疑人处于哺乳期可以批捕吗?听听律科网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女人在哺乳期犯罪怎么办?法律规定,哺乳期的女人犯罪一般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

  • 被打还手致人死亡是不是防卫过当?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022-03-18

    公民的人身权益是受法律所保护的,任何人都不得随意侵害他人的身体,否则就会构成侵权,从而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并不是说只要侵害他人身体就要负责的,如果对方先攻击自己,然后自己出于防护的原因,致对方受伤,可能构成正当防卫,那么被打还手致人死亡是不是防卫过当?正当防卫应承担哪些责任呢?下面就由律科网小编来告诉你。被打还手致人死亡是不是防卫过当?首先,被人打还手致人死亡是否构成防卫过当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 正当防卫应承担哪些责任?正当防卫可以适用行政处罚吗?

    2022-03-18

    我们在被别人攻击,被殴打的时候,是可以正当防卫的,对于正当防卫的行为,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即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防卫过当的除外,那么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呢?正当防卫应承担哪些责任?下面律科网小编就对这个问题作出解答。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以下这些条件: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

  • 2025年刑满释放人员的最新规定

    2025年刑满释放人员的最新规定一、刑满释放人员户籍恢复政策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需按规定流程办理,不同情况所需材料和办理方式有所不同。入狱前户口在本市注销的刑满释放人员,由本人向原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手续齐全当场办理,需提交本人恢复户口申请、刑满释放证明、原户口注销依据(人口信息系统可查询到注销记录的免予提交)、落户地房屋产权证明、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若人口信息系统内无注销信息,需

  • 公职人员禁酒令最新规定2025

    公职人员禁酒令最新规定2025随着社会对公职人员行为规范要求的不断提高,2025年我国多地针对公职人员饮酒问题再次出台了严格的“禁酒令”。这些新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减少公款浪费,并防止权力寻租等问题的发生。以下是根据最新发布的政策整理出的关键点:一、禁止行为1、工作期间及值班时间饮酒明确规定公职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得饮酒,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日午间、节假日值班以及外出公务期间一律禁酒。2、接受可

  • 虚假发货算不算欺诈?虚假发货欺诈消费者怎么投诉?

    虚假发货算不算欺诈?算。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过程中有虚假发货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增加赔偿其所承受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通常为消费者所购买商品价款的花费的三倍,如果该增加赔偿的金额不满五百元的,法律规定为五百元。故赔偿标准应为商品价款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视为五百元。商家故意发错货算欺骗。故意发错货属于诈骗,是一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

  • 嫖娼一定要被拘留吗?嫖娼一般拘留多长时间?

    嫖娼一定要被拘留吗?不一定会被拘留。行为人嫖娼的,不一定会被拘留。如果情节较轻的,可以对行为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重的,对行为人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

  • 驱逐出境最新规定2024年

    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由谁决定?县级市级公安机关都无权决定,而是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关于涉外治安案件的办理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

  • 偷电犯法吗?偷电被发现了会受怎样的处罚?

    偷电犯法吗?偷电违法。偷电属于盗窃行为,需要根据偷电的折现金额及情形判断需要承担的处罚:1、偷电折现金额未达当地盗窃罪的最低立案标准且不存在其他情节的,不构成犯罪的,处拘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2、偷电折现金额达到当地盗窃罪的最低立案标准的,或者存在多次盗窃情节的,构成盗窃罪,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判刑。偷电被发现了会受怎样的处罚?1、行政处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

  • 数罪并罚最多判多少年?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

    数罪并罚最多判多少年?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这是数罪并罚最高执行刑期的规定,如数罪都被判处管制,总和管制达到五年,但最高执行刑期不超过三年,也就是说最高执行三年管制。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规定,是指在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有数罪,除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的刑罚外,应当在总和刑

  • 有案底的人可以出国吗?留有案底有什么影响?

    我们都知道有案底之后对我们以后的生活是有负面影响的,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案底会影响到个人的诚信信用积分,有案底的自然人在一些生活领域是有限制的,譬如出境,我国法律规定了五种人不准出境,那具体有哪些规定呢?接下来由律科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有案底的人可以出国吗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有案底的人可以出国吗?不得出境的五种人: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 嫖娼治安处罚新规定2025年

    嫖娼治安处罚新规定2025年在我国,嫖娼虽不构成犯罪,但属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会对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风尚造成负面影响。以下为你详细解读当前关于嫖娼的治安处罚新规定。一、处罚标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于嫖娼行为的处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般情形:通常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同时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公安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幅度内决定具体的拘留期限和罚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