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最新公开的法律文本及司法实践,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第二次修正)及相关司法解释构建,其核心框架涵盖受案范围、管辖规则、诉讼程序等关键内容,以下结合法律条文与实务要点进行梳理。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与排除情形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类型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以下行政行为不服可提起诉讼,涵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自然资源确权、征收补偿等12类情形,具体包括:
对行政拘留、暂扣/吊销许可证、罚款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财产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申请行政许可被拒绝或对许可决定不服的;
对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决定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征收补偿协议等的。
(二)不予受理的争议类型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排除四类案件,包括: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内部行政行为);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管辖规则与审判组织
(一)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基层法院管辖一般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及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分别管辖本辖区及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地域管辖:原则上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可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二)审判制度与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审理核心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而非合理性审查。
三、诉讼参加人与程序权利
(一)当事人资格与权利
原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作为原告起诉,法律地位平等;
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需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
权利保障: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各民族公民可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法院需为不通晓当地语言的参与人提供翻译。
(二)起诉与受理程序
起诉需满足明确被告、具体请求和理由、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及管辖等条件,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受案范围的,法院应当受理。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可提起上诉。
四、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与监督
法律依据: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
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裁判类型:法院可作出撤销、变更、履行职责等判决,对合法行政行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流程主要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阶段,具体如下:
起诉:原告需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有明确被告、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且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必须先经过复议程序。同时,要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直接起诉的一般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经复议后起诉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起诉需以书面形式提交起诉状,写明当事人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等内容。
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会对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程序,是否重复起诉,起诉手续是否完备等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案件有欠缺或基本证据不足的,会要求当事人补正,补正后符合条件的从补正后交法院之日起七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审理前准备: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同时,法院会确定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还会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开庭审理:首先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报告审判长,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接着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陈述行政争议,然后进行举证、质证,双方就争议焦点进行辩论,最后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判决:合议庭评议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判。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宣判时应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一审审结期限为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上诉: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程序由当事人上诉引起,二审法院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执行: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履行义务。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诉讼时效规定如下:
1、直接起诉的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经复议后起诉的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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